夏学义律师接受晶报的采访,对“前业主欠交费用 新业主入住遇阻”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,相关内容刊登在2010年7月10日,晶报,A10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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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业主欠交费用
新业主入住遇阻 |
| 管理处要求新业主交清300元管理费让其大为不解 |
| 晶报记者 卢育鸿 |
陈先生今年刚在福田区尚书苑买了套房子,本来前天打算入住,却被管理处告知要交清前业主在2008年所欠下的管理费,否则不让入住,虽然经过协商暂时搬家入住,但这件事情却让陈先生十分纳闷,前业主的管理费为何要自己来交?
前日上午,陈先生一家欢欢喜喜要搬进新房子,但刚到小区时,却被福田区尚书苑小区保安拦住,告知暂时不能搬入,原因是这个房子所欠的管理费用还没交清,让他到管理处交清费用才可搬入。“当时我就很纳闷,我是今年刚买的房子,而且当时签合同的时候也没注明房子欠费的事情,现在是2008年欠下的300多元管理费要让我交,这太奇怪了。”陈先生说,虽然之后陈先生跟小区管理处协商,并最终搬进去了,但管理处仍然要求陈先生在未来的两三天内付清房子所欠的费用。
为了解事情的具体情况,记者联系上了福田区尚书苑管理处,一位姓刘的主任称,在陈先生买房过户时,已经告知陈先生房子所欠的费用,但陈先生执意要先过户,她以为陈先生已经知道该房子所欠管理费用的情况,于是让陈先生先过户。“
“管理处说他们只认房不认人,但前业主欠的费用,关我什么事情。”陈先生对管理处的回应感到不解。
对于陈先生反映的情况,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夏学义律师认为,管理处以原业主欠费拒绝新业主入内,管理处的行为是不妥当的。因为拖欠的物业管理费是原业主所欠的,物业管理公司应依法向原业主追讨相应的管理费,不得要求新业主去交纳这些费用,即使过户时有说明。因为管理处要求新业主交纳原业主所欠的费用没有事实依据,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,管理处拒绝新业主入住也是对新业主合法居住权利的侵权行为,管理处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。陈先生最好的解决办法是三方进行协商处理,如协商不成则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。 |